高污染燃料目录

高污染燃料目录附件

一、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,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八条 规定,制定本目录。

二、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、燃用方式、环境影响等 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,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以下简称禁燃区)的管理,不作为禁燃区外 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。

三、按照控制严格程度,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Ⅰ类(一般)、Ⅱ类(较严)和Ⅲ类(严格)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、能源消费结构、经济承受能力,在禁燃区 管理中,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(见表 1)。

表 1  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
类别 燃 料 种 类
Ⅰ类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/小时的锅炉和民 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.5%、灰 分大于 10%的煤炭及其制品(其中,型煤、 焦炭、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2 中规定 的限值) 石油焦、油页
岩、原油、重
油、渣油、煤
焦油
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/小时锅炉 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
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
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
物质成型燃料
表 2  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
燃料种类 含硫量(St,d) 灰分(Ad) 挥发分(Vdaf)
型 煤 0.5% 12.0%
焦 炭 0.5% 10.0% 5.0%
兰 炭 0.5% 10.0% 10.0%

(一)Ⅰ类

1.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/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 硫量大于 0.5%、灰分大于 10%的煤炭及其制品(其中,型煤、焦炭、 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2 中规定的限值)。

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
(二)Ⅱ类

1.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/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。

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
(三)Ⅲ类

1.煤炭及其制品。

2.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
3.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 成型燃料。

四、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(包括原 煤、散煤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粉、水煤浆、型煤、焦炭、兰炭等)、 — 5 — 油类等常规燃料。

五、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。

六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 年发 布的《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》(环发〔2001〕37 号)同时废 止。


原文链接:环境保护部印发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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